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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发布去库存新政 购房*限制将放宽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11 09:30:11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浙江近日发布《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围绕五大方面,部署21项加快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工作,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需求、消化库存和稳定价格相结合,坚持去库存和调结构相结合,坚持优化存量和引导增量相结合,逐步化解区域性、结构性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是到2017年,全省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10-16个月的合理水平。到2020年,全省兼并、重组、淘汰房地产企业20%以上,强企名企市场份额达到75%以上,产业集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建立完善的土地供应、开发经营、财税金融、统计监测等房地产政策制度,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和商品住宅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其中,在全面建立商品房供地与库存、价格挂钩办法方面,《行动方案》要求探索建立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公告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停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原则上暂停新开工各类保障房工程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8个月的市、县(市、区),应及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在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方面,《行动方案》要求完善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宗地出让规模,平抑出让地价波动。将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等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


在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方面,《行动方案》要求对空置待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允许房地产企业实行整体用途转换,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在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方面,《行动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大引进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力度,并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外资准入和外籍机构、个人购房规定。


在鼓励新市民购房和农民进城购房方面,《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取消县(市)购房*条件限制,放宽除杭州外的设区市市区购房*关于建筑面积、资金额度要求。


在提升房地产产业水平方面,《行动方案》要求培育发展特色地产,引导企业研究住房需求,创新产品内涵,彰显浙派人居品牌。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商品住宅全装修。推动房地产服务业发展,推广智慧家居、智慧物业、智慧服务等业务。


【附:方案全文】


浙江省房地产供给制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号),加快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需求、消化库存和稳定价格相结合,坚持去库存和调结构相结合,坚持优化存量和引导增量相结合,逐步化解区域性、结构性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7年,全省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10-16个月的合理水平。到2020年,全省兼并、重组、淘汰房地产企业20%以上,强企名企市场份额达到75%以上,产业集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建立完善的土地供应、开发经营、财税金融、统计监测等房地产政策制度,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和商品住宅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二、有序化解库存,促进供需平衡


(一)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新开工实物安置项目,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将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改造、核心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改政策支持范围。创新“房票”、团购等方式,引导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比例和利率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并纳入地方贡献度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大引进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力度,并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外资准入和外籍机构、个人购房规定。


(三)鼓励新市民购房和农民进城购房。全面取消县(市)购房*条件限制,放宽除杭州外的设区市市区购房*关于建筑面积、资金额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收入认定、审贷流程、还款方式等制度安排,支持稳定就业、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新市民购买商品住房。推进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挂钩,积极为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


(四)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存量过高的地区,要统筹规划布局,强化用地供应管控,实现主动减量。加大对单位、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空置待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允许房地产企业实行整体用途转换,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五)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规模,全省年归集公积金700亿元以上。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全国缴存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继续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每年稳定实现住房消费800亿元以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六)全面建立商品房供地与库存、价格挂钩办法。探索建立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公告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停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原则上暂停新开工各类保障房工程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8个月的市、县(市、区),应及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市、区)要制定住宅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


(七)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各地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业,鼓励社会力量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出租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出租,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长租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化经营试点。


(八)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事先审查机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在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提出配套设施建设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优化供应结构,加快转型升级


(一)发展跨界地产。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向上下游产业链扩展延伸,鼓励发展商务、创意、园区、文化、教育、旅游、养老、医疗、休闲等跨界地产。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强与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国际财团合作,提高融资能力。


(二)提升产业水平。培育发展特色地产,引导企业研究住房需求,创新产品内涵,彰显浙派人居品牌。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商品住宅全装修。推动房地产服务业发展,推广智慧家居、智慧物业、智慧服务等业务。


(三)发展总部经济。制定全省强企名企培育、房地产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加快培育全省房地产强企名企,核心发展一批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省级强企名企。加大对强企名企开发项自、全装修项目等优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总部设在省内的房地产企业,建立省外房地产*经济效益统计制度,科学认定省外开发业绩。


(四)推动兼并重组。本省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在省内异地开展业务的,允许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帐号,壮大总公司经营规模。各地要推动待建、在建项目较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淘汰项目开发单一、处于尾盘销售、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房地产企业。


(五)落实减负措施。按照全面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切实降低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通信、电力、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权属关系,划清责任界限,清理调整各种不合理收费。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创新还款方式,降低转贷成本。切实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降低开发周期和成本。


四、加强制度保障,健全长效机制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完善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宗地出让规模,平抑出让地价波动。将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等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支持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竞拍。


(二)完善开发经营制度。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房地产项目动态信息库。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鼓励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预售。鼓励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委托房地产企业代建代管。结合企业经济社会贡献、产业化水平、品牌信誉度等,建立房地产企业资质综合认定体系。


(三)完善财税信贷制度。探索省内房地产项目分公司开发模式。建立完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征动态调节和清算机制。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给予融资倾斜。


(四)完善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商品房库存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实行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在售楼盘动态跟踪管理。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去库存、稳价格、调结构的主体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发挥具体牵头作用,加强分析研判,加强规划管控,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土地要素调控作用,管好土地供应“闸门”;财税、金融等部门要发挥杠杆调节作用,严格落实国家调整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各市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省级相关部门要制订配套政策,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挂牌督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查考核,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行动方案自公布之日(2016年7月1日)起30日后施行。


【*+】此前购房*限制多!


宁波、温州现行购房*政策一览


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宁波购房*适用对象如下:


1、大专以上学历,在核心城区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已实际居住,在核心城区内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可以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2、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购房*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


据温州市政府2012年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州市外来人口购房*条件如下:


       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经区公安分局同意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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