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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有哪些变化?

来源:吉屋   2024-06-25 1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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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对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贷款担保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变化。

贷款对象和条件

修订前的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而修订后的办法将贷款对象扩大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人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的市外缴存人。

共同借款人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共同借款人的规定,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借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义务,对公积金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借款申请条件

修订前的办法规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有逾期记录、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修订后的办法将逾期记录的期限由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修改为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被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况。

贷款担保

修订前的办法规定,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则应由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而修订后的办法将抵押人改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要求抵押房产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

贷款偿还

修订前的办法规定,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而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规定,只保留了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借款合同终止的规定,规定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解除抵押权利,借款合同终止。

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办法将惩戒措施改为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注。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改为信用征信系统。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贷款担保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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